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收缴、没收、扣押造成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被保险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三)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四)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五)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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